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
青岛汇泉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鲁德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91962号他项权证号项下的财产在债权额27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380元,由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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