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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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惠泽置业有限公司 保华置业管理(营口)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苏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不予解除。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查封、扣押、冻结效力丧失。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报告履行结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