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山东石大富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9×××71中存款人民币1115万元;

二、解除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38×××30中存款人民币4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3×××78_1中存款人民币30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9×××57中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0×××13中存款人民币15万元、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0×××18中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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