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山东石大富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9×××71中存款人民币1115万元; 二、解除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38×××30中存款人民币4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3×××78_1中存款人民币30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9×××57中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0×××13中存款人民币15万元、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0×××18中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