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江北鸿耀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波江北鸿耀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600元以及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宁波江北鸿耀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95.5元,***负担1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