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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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与***于2015年10月31日签订的《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书》”;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欠付工程款16233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4932.64元(2016年8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并按照每月2%计算,给付欠付工程款162331.6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2元,由上诉人***负担539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762元;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上诉人***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762元迳付上诉人***;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二审收取。 本判决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