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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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23085.64元,其中支付原告***115814.64元,支付被告***7271元(垫付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9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609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1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