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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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许昌市宏源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息10026743.93元在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61元,减半收取计409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