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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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余额410790.13元,积欠利息583.10元。本息共计411373.23元(暂计至2019年12月4日,自2019年12月5日起的借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568.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荥阳市通站路北段西侧运管所家属楼3号楼1单元6层60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40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