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724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李雪雪,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6号鑫地大厦l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6YMW6E。 负责人:郝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对原告***诉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费用计算为77,501.95元,未将查明的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予以扣除,造成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需支付的数额误算,应予补正。 判决书第六页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501.95元”,更改为“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7,501.95元”。 审判员薛利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