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12月4日,按照年利率6.982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51608.9元;自2017年12月5日按照年利率10.47375%计算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彩侠、乔元怀、梁国海、***、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4868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