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 福建永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台新鞋材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 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晋江市池店康波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编号为HT9070232150000981号《银行承兑协议书》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本金5275467.52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1月2日的利息以本金9998244.75元为计算基数,2017年1月3日至2018年8月7日的利息以本金9838148.46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1月22日的利息以本金9338148.46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11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275467.52元为计算基数)【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依据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82刑初1462号刑事判决取得的退赔款应从中扣除】; 二、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编号为HT9070232150001436号的《银行承兑协议书》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本金7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9日的利息以本金7287000元为计算基数,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3日的利息以本金7286930元为计算基数,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22日的利息以本金7496914.19元为计算基数,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4日的利息以本金7495107.70元为计算基数,2016年7月25日的利息以本金7445907.03元为计算基数,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11月22日的利息以本金7437319.06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11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00万元为计算基数)【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依据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82刑初1462号刑事判决取得的退赔款应从中扣除】; 三、晋江市池店康波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58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负担16396元(多预交的143762元予以退回),由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晋江市池店康波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43762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