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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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并应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4750元; 三、新乡市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元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29元,由***、***、新乡市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元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