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含复利)15097.85元、罚息57156.3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