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3540465.24元、利息20534.7元,罚息(含复利)221525.16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已从处置案涉抵押物即坐落于泉州市泉港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0××86、00××87号)以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泉港国用(2010)第0021、0022、0023号)的价款受偿,则所得价款应从尚欠的借款本息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被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60元,由被告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5-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