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
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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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600元,并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200元,并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三、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向***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向***所负的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蓝蓝艺品有限公司、福建蓝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23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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