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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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 绍兴锦江绣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素英、***、***损失合计56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399329元,合计455329元; 二、驳回原告***、***、周素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5元,减半收取4167.5元,由被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6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