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新东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赔偿原告***150039.9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150039.94元;

三、被告南通新东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5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负担904.50元,由被告南通新东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01.50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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