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凯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长兴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凯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53435.00元; 二、被告吉林凯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853435.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时(即2019年2月25日)起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计算;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0.00元、鉴定费50000.00元、保全费3000.00元由被告吉林凯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