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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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497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133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66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1878元,由原告***、***承担3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32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