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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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的决定;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3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全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7年1月21日前的违约金为1812元;以2623058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540015.5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违约金的总额以4163073.5元为限); 四、驳回东莞市全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932.80元,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