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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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卡贝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好美声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江西好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好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卡贝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万元; 二、被告江西好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卡贝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16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好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卡贝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 四、原告深圳市卡贝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好美声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宜春市春水路28号的土地和厂房(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7)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06920号、赣(2017)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06910号、赣(2017)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06922号、赣(2017)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0691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深圳市卡贝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好美声公司持有的被告江西好美声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处分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东莞好美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好美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江西好美声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深圳市卡贝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