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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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336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336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限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虎门宏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四、限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虎门宏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100000元; 五、驳回东莞市虎门宏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106元,由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36元,由东莞市虎门宏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负担867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1681元,由东莞市虎门宏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承担40014元,由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67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681元,由东莞市虎门宏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承担40014元,由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