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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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兴佰泰橡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兴佰泰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070216.95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双版纳兴佰泰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7万元; 三、被告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双版纳兴佰泰橡胶有限公司欠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25841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兴佰泰橡胶有限公司、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西双版纳兴佰泰橡胶有限公司、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迳付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