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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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兴业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厦门趣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15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