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日电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
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神华(福州)罗源湾港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订立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XX《合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福州日电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预付款1043696.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91元,由被告福州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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