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千度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飞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千度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飞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款4818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8187元为基数,按月2%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飞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福建飞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元,福州千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