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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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利息299425元、复利4482.77元(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合计21303907.77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 二、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支付利息1462708.33元、复利30564.51元(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赔偿违约金350万元,合计74993272.84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 三、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5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