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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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 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00万元、利息2637.7016万元(利息截止2019年10月20日),共计7437.7061万元;并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有权对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洮三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兰房(城股)产字第××号-2、112743号-1,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号、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3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兰房(高私)产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6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8685元由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