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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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华盛燃气有限公司 霸州市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登记在原告霸州市华盛燃气有限公司(原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霸国用(2014)第13004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被告霸州市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权失效; 二、被告霸州市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霸州市华盛燃气有限公司办理涂销【霸国用(2014)第13004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抵押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