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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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支行借款本金28579.26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罚息1905.46元,2019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支行对被告***、***抵押的登记在***名下位于霸州市(房产证号为廊房权证霸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廊房他证霸字第××号)房产一处享有抵押权,可就该抵押财产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