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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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赔偿款98905.71元及利息(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9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9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