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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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 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3民初421号 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C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钊,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敏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鑫宇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