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元氏县祥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元氏县祥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费17740.12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元氏县祥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将冀A×××××/冀A×××××号车过户到被告***名下。费用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