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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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71836.80元[(车损额100800元+公估费3024元+施救费800元-对方车辆应负担的交强险2000元)×7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负担39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公司负担798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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