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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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鼎昌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129551元(修理费130151元+施救费1000元-残值1500元-对方无责车交强险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元,由原告***负担32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144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