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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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丰海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剩余借款49702.05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49702.05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9日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该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对该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负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元,由被告***、丰海林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