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市东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纽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纽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东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8876元。 二、江阴市东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江阴纽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8876元的13%增值税发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元(江阴市东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纽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东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