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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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丽州农机配件经营部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8.88‰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止,扣除已付的利息968.8元;罚息从2019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3.3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永康市丽州农机配件经营部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由被告永康市鸿隆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东鹏头盔厂、浙江省永康市高镇综合五金厂、***、***、***、***、***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00元,由被告永康市丽州农机配件经营部承担,由被告永康市鸿隆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东鹏头盔厂、浙江省永康市高镇综合五金厂、***、***、***、***、***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