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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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0107.65元、利息11618.24元(暂算至2019年9月12日,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7919.92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978.75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奥迪汽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