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泰丰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平度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994.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08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自费药7176.3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泰丰天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3558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支公司负担3102元,被告***、***负担6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