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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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石狮市永丰商标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石狮市永丰商标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8630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应对上述债务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6元,由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