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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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11810.96元(利息及逾期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