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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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381民初1393号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跃,职务,总经理,男,汉族,1954年2月5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 被告:***,男,住***。 委托代理人:***,男。 诉讼请求案由:挂靠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本案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即更名前的海城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被告***给付原告管理费1400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明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寒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