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05000元元及利息(以96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以90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被告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