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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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从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霸州市从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6931.4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6931.4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算至付清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25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请求。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