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240号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陈应军(又名陈应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23民初25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财产一案,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应军银行账户的额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应军(又名陈应财)名下位于修文县住房一套。2020年05月11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应军在工商银行贵阳市南明支行账户xxxxxxxxxx的额度200285.33元的冻结。2020年05月0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应军(又名陈应财)名下位于修文县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为36个月(自2020年05月06日至2023年05月05日止)。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自行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25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240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