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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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万元及尚欠的利息(利率和计息时间均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对借款15万元承担房产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保定市办公房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5元,减半收取计65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