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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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货款人民币34462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8元,由原告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7元,被告***负担64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