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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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新通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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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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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给付原告滦州市新通运输有限公司(原滦县新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105449.60元(车损总额176916元-三者已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69466.40元-交强险限额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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