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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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文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给付原告***理赔款120000元,此款直接打入原告***个人账户,账号由原告***自行向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提供;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17297元,扣除被告***垫付的5000元,被告***实际赔偿原告***122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计517.5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367.5元,被告***负担150元,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